(2016)渝0108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877号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田强。被告苏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供被告苏意的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