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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438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14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