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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麻卡史日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卡史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卡史日,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卡史日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卡史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麻卡史日伙同“晋兹安古”(在逃)、“麻卡安宜”(在逃)提前预谋,窜至空港颐贤园小区,采取一人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居民家中、另二人楼下望风接应的手段,盗窃三号楼一单元×室雷国栋现金1000元。2、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麻卡史日伙同“晋兹安古”、“麻卡安宜”提前预谋,窜至空港颐贤园小区,采取一人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居民家中、另二人楼下望风接应的手段,盗窃三号楼×室赵琴娟现金200元。3、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麻卡史日伙同“晋兹安古”、“麻卡安宜”提前预谋,窜至空港颐贤园小区,采取一人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居民家中、另二人楼下望风接应的手段,盗窃三号楼五单元×室王春梅现金600元及华为5X手机一部,手机鉴定价值799元。4、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麻卡史日伙同“晋兹安古”、“麻卡安宜”提前预谋,窜至空港颐贤园小区,采取一人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居民家中、另二人楼下望风接应的手段,盗窃六号楼一单元×室张黄凯索尼单反相机一部、松下剃须刀一个、羽绒服一件,总评估价值1098元。5、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麻卡史日伙同“晋兹安古”、“麻卡安宜”提前预谋,窜至空港颐贤园小区,采取一人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居民家中、另二人楼下望风接应的手段,盗窃八号楼四单元×室李冬娟现金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卡史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被害人张黄凯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雷国栋、李冬娟、王春梅、赵琴娟的陈述、证人张学民证言、被告人麻卡史日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卡史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卡史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麻卡史日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麻卡史日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卡史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麻卡史日的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麻卡史日退赔被害人雷国栋1000元、赵琴娟200元、王春梅1399元、张黄凯1098元、李冬娟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