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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301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原告卢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卢某与被告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