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立强与白建平、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强,白建平,刘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908号之一原告:李立强,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白建平,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霞,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强与被告白建平、刘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白建平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津J×××××号普通货车的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白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津J×××××号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