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世银与袁西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银,袁西满,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49号原告刘世银,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任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西满,户籍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第三人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树人路53号。法定代表人袁西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刘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