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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民初28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代理人杨海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典礼同居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丙,现两个孩子均在被告处。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被告打工,很少和原告联系,所挣工钱全部用于挥霍,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死悔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乙归原告抚养,婚生男孩杨某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典礼同居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丙,两个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15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家庭生产生活,精心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双方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这并不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要原、被告均能豁达谦让,真诚沟通,诚心实意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慎重考虑婚姻家庭问题,原、被告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原、被告能慎重正视原、被告的婚姻现实、家庭现实和社会现实,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化解积怨,和好如初,共同致力于幸福和睦家庭建设。据此,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