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执18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