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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牡丹、陈德跑与吴牡丹、杨志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牡丹,陈德跑,杨志善,章成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吴牡丹,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德跑,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志善,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章成助,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复议人吴牡丹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6)浙0327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牡丹对被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吴牡丹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吴牡丹称,申请复议人吴牡丹与被执行人杨志善虽系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开始分居长达二十年。杨志善于2014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德跑所借的1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吴牡丹对此并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吴牡丹已对本案执行依据(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现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执行法院冻结吴牡丹银行帐户23856.65元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故提出执行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6)浙0327执异3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复议人吴牡丹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23856.65元的冻结。经审查查明,陈德跑诉杨志善、吴牡丹、章成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判令杨志善、吴牡丹偿还陈德跑借款10万元及利息,章成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杨志善、吴牡丹、章成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陈德跑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划拨了吴牡丹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17)的存款23456.65元。吴牡丹于同年3月22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归还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扣划的23456.65元,暂停对执行资金的分配。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吴牡丹认为执行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吴牡丹的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且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未对驳回异议申请的理由予以阐述,本院依法予以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执异30号执行裁定;二、指令苍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吴延学代理审判员  汝明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