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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祝思祥与被告陈兵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思祥,陈兵权,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60号原告祝思祥,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被告陈兵权,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男,该公司安平高速公路AP3合同段项目部职工。委托代理人白彦兵,男,该公司安平高速公路AP3合同段项目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思祥与被告陈兵权,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思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思祥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祝思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人民陪审员  陈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