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汉良、杨建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汉良,杨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76号申请人:杨汉良。申请人:杨建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汉良与申请人杨建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汉良与申请人杨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建辉应支付申请人杨汉良货款人民币216750元,利息30000元,合计246750元,款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6750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6月、9月、1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0元;如申请人杨建辉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应付款项的,则申请人杨汉良有权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杨汉良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