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辛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辛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29日被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辛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辛某等人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小区晨沐路翰茗居A07室内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张某、辛某抽取头薪累计达5400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辛某退赃款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证清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辛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5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赃款已退清,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辛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三、追缴被告人张某、辛某违法所得5400元(已暂扣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