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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巴斯克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巴斯克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巴斯克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18413),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法定代表人许兵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144995),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68号自编D2-6房。法定代表人李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巴斯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巴斯克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57478.8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0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温州市房管中心、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雅媄斯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2月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