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政勇与谢莉、吴桂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勇,谢莉,吴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政勇,男,1972年1月16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莉,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桂德,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政勇与被执行人谢莉、吴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6)桂080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谢莉、吴桂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执行人谢莉、吴桂德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桂德在中国工商银行2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谢莉在中国工商银行21×××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