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502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维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 健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刘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