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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龙县海子乡长湾煤矿,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四海煤矿,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兴旺煤矿,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兴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海,湖北煤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图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明友。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龙县海子乡长湾煤矿(以下简称海子乡长湾煤矿)。负责人:古明友。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以下简称潘家庄镇兴隆煤矿)。负责人:古明友。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四海煤矿(以下简称四海煤矿)。负责人:古明友。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兴旺煤矿(以下简称兴旺煤矿)。负责人:古明友。被申请人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兴隆煤矿(以下简称兴隆煤矿)。负责人:古明友。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贵州图南公司已将本院需冻结的款项80万元汇入了本院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支行冻结的该单位账号为8615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图南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银光支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图南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存款77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