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乔吉财与姜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吉财,姜汉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551号原告乔吉财,被告姜汉禄,农村居民。(未到庭)原告乔吉财与被告姜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吉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汉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吉财诉称,被告姜汉禄因资金短缺自2004年5月14日至2009年1月21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3800元,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借款2500元,2008年1月21日借款21000元,2009年1月21日借款3300元,2009年1月21日借款6600元,2004年5月14日借款4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姜汉禄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汉禄偿还借款人民币33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汉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汉禄于2004年5月14日至2009年1月21日分五次向原告乔吉财借款合计33800元,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借款2500元,2008年1月21日借款21000元,2009年1月21日借款3300元,2009年1月21日借款6600元,2004年5月14日借款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5份,借条中双方无约定利息。2016年3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5份,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姜汉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汉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吉财借款人民币3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姜汉禄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修军代理审判员 王伟明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