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刑初3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旦旦,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阳泉市郊区人。2002年9月15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经阳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晚10点半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到阳泉市郊区某村村委会办公楼处理事情,未找到村领导,借酒将村委会办公楼伸缩式自动门、侧门玻璃一块、塑料凳子和茶壶砸坏。2016年1月6日,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伸缩式自动门等物品出具阳郊价鉴字(2015)96号价格鉴定结论,鉴定价格为6427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现场照片、维修发票、赔偿费收据、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证实案发经过、赔偿数额和获得谅解的情节;2、证人杨某甲、杨俊明、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案发经过;4、被毁坏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证实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价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村集体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晚10点半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到阳泉市郊区某村村委会办公楼处理事情,未找到村领导,借酒将村委会办公楼伸缩式自动门、侧门玻璃一块、塑料凳子和茶壶砸坏。经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物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损物品鉴定价格为642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甲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在某村负责巡逻下夜,看守大门。2015年12月12日晚上大约10点钟,正在值班室,杨某某敲门,就给他开了大门,看到他像喝了酒,让我给他叫村里的官们,我就打电话叫村书记杨某乙,刚打完电话,杨某某就从值班室走到村委办公楼门口,然后用脚踹村委会的玻璃大门,一直把两扇大门踹下来,把门玻璃踹碎。不久杨某乙就到了村委办公楼,杨某丙也到了村委,随后村民韩富川、武晓明两人也到了值班室杨俊明准备打电话报警,杨某某就自己用他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大门价值1000元以上,还摔坏凳子一个,茶壶一把。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晚上10点半,接到保安杨某甲电话后到了村委门口,看到村委会大门玻璃碎了一地,伸缩自动门也坏了,杨某某说是他砸坏的,我就说报警让警察处理吧,杨某某也要报警,我两就拿起手机报警。几个人回到值班室,杨某丙劝了旦旦(杨某某)几句,旦旦借着酒劲不听劝阻,还把值班室一个塑料凳子和一把茶壶给摔碎了。3、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点左右,接到杨某某电话到了村委会,看见新村委会办公楼伸缩式自动门玻璃有一块被砸坏散落一地,东侧开扇门玻璃被砸坏。进了门卫室,看到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某都在,就劝说杨某某,杨某某说村委欠他钱,是我村冉某某的包工队拉了白灰的钱没有给。我们给他解释说村委只对冉某某,你给冉某某干,应该向冉某某要。杨某某站起来把门卫室的塑料凳子砸坏,又把一只不锈钢茶壶摔在地上,用脚踹茶壶。4、现场照片、被损物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损物品情况。销货清单、增值税发票,证实某村委会购买更换维修被损物品的情况5、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损物品在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为6427元。6、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2日11点30分左右,我酒后驾车到村委会准备找领导处理欠钱的事,之前找过几次没有处理,到了新村大门口,就将我的白色帝豪轿车横在大门口,然后到村委办公楼找领导处理事,在楼道叫领导没有人理我,就用脚先是将自动伸缩门玻璃踹坏,后又将侧门玻璃踹烂,然后回到门房,村书记和副主任杨某丙进去,我理论几句,就将一个塑料凳子拿起来摔了,然后自己报了警。7、阳泉市公安局河底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案发当晚接到杨某乙报案某村办公楼自动伸缩门及玻璃等财物被村民杨某某砸坏,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杨某某就在现场,当晚口头传唤杨某某到河底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中杨某某承认自己砸坏财物的事实。8、阳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02年9月15日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2年9月15日杨某某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前科情况。9、2016年1月25日某村委会收到杨某某玻璃门赔款7200元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悔罪表现。10、某村委会出具的谅解书,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12、阳泉市公安局河底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村委财物被损,某村委会人员杨某乙2015年12月12日23时20分向河底派出所报案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故意毁坏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赔偿村委会损失,取得谅解以及前科情况,酌情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杨继文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周素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