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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灏与刘绍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灏,刘绍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959号申请执行人姜灏,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刘绍乡,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姜灏与被执行人刘绍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灏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绍乡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4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灏撤回(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484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