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守山与赵晓东、张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守山,赵晓东,张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76号之一原告唐守山,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赵晓东,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张笑,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守山与被告赵晓东、被告张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守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守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守山撤回对被告赵晓东、张笑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