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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肥仔五金店与冼就银、陈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肥仔五金店,冼就银,陈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947号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肥仔五金店,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角路水产冷冻厂出租屋第六间。经营者:黎滨,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邓发春,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就银,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告:陈日梅,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肥仔五金店诉被告冼就银、陈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7.48元,由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肥仔五金店负担。审 判 长  苏 海人民陪审员  黄小兵人民陪审员  赵爱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