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姜爱华与景慎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华,景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姜爱华,女,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景慎焕,男,生于196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华与被执行人景慎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审理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查封,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可等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