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939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振亮。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