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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相斌、陈贡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相斌,陈贡领,甘永友,郑相军,任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61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相斌,男,1965年7月10日生。被告陈贡领,男,1980年8月28日生。被告甘永友,男,1963年10月2日生。被告郑相军,男,1972年4月18日生。被告任贵华,女,1977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相斌、陈贡领、甘永友、郑相军、任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相斌、陈贡领、甘永友、郑相军、任贵华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9元,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