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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48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