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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尹永安与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安,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92号原告尹永安,男,出生于1956年9月27日,汉族。被告于文华,男,出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永安诉被告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永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于文华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