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齐进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国,齐进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国,男、汉族,1983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齐进信,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世国与齐进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世国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齐进信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国借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齐进信的下落,也无法向被执行人齐进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进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世国又无法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世国发现被执行人齐进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