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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中关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章勇、彭春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中关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章勇,彭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负责人张永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中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关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关章勇。被执行人彭春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中关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章勇、彭春荣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