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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张氏、任文风等与中国平安集团养老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翊翔区海川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氏,任文风,杨栋,杨华,杨丽丽,中国平安集团养老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翊翔区海川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99号原告杨张氏,女,汉族。原告任文风,女,汉族。原告杨栋,男,汉族。原告杨华,男,汉族。原告杨丽丽,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集团养老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翊翔区海川部。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负责人渠述磊。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张氏、任文风、杨栋、杨华、杨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张氏、任文风、杨栋、杨华、杨丽丽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