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刘丽萍,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号人和名苑A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道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哈司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