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崇庆亚与郑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庆亚,郑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934号申请执行人崇庆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郑步强,申请执行人崇庆亚与被执行人郑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射黄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郑步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崇庆亚96893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397元合计1040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无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其他案件处置之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黄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庆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