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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松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85号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雨,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松涛,男,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