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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祖丽与何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祖丽,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5号申请人何祖丽。被申请人何艳。申请人何祖丽与被申请人何艳因追偿权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艳名下的桂P×××××号小汽车一辆,申请人何祖丽用其名下的桂P×××××号小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艳名下的桂P×××××号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何祖丽名下的桂P×××××号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