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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军、朱红全等与任学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朱红全,任学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14号原告:XX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红全。原告:朱红全,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纯常。被告:任学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朱红全与被告任学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朱红全于2016年4月26日以和被告任学志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XX军、朱红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军、朱红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军、朱红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