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晓丽与费曼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2575号原告江晓丽,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甫文,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曼芬,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江晓丽与被告费曼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晓丽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曼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晓丽诉称,2014年1月20日,原告委托毛水忠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至2015年1月19日,月租金为人民币4,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房租款12,600元和押金4,2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使用系争房屋至2016年1月16日才将钥匙交还原告,并出具欠条,载明尚欠租金61,040元,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日100元。现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61,040元,并按每日100元计算,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被告费曼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2014年1月14日,原告委托毛水忠办理系争房屋租赁及收取租金的相关事宜。次日,毛水忠(出租方、甲方)与任新兴(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月租金为4,200元,乙方第一次先付三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房租的保证金,甲方提前五天向乙方收取,如乙方未交付房租超过一星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同日,毛水忠收取首期租金12,600元及租房保证金4,200元。2016年1月16日,毛水忠(甲方)、被告(乙方)签订收条,主要内容为,收到系争房屋租房人费曼芬钥匙一套三把,乙方欠房租费61,040元未付,请承租方于2016年1月20日前归还所欠房租费。同日,被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我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6日与出租方毛水忠租房,今欠租金61,040元(不含期间所欠电费和租金逾期利息),定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如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按每日100元执行。审理中,毛水忠向法院陈述,其以自己名义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已向被告披露委托书,被告的欠付租金现在仍未支付。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将水电费支付完毕,故已放弃原诉请中的水电费的主张。租赁保证金4,200元尚未退还,但应根据合同约定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毛水忠作为原告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现被告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原告作为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欠条中承诺若2016年1月20日仍未偿还该欠付租金,则每日支付100元违约金,现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但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每日40元。被告已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且结清水电费,原告应将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予以返还。原告表示该租赁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的意见,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晓丽欠付租金61,040元;二、被告费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4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江晓丽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三、原告江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费曼芬租赁保证金4,200元;四、原告江晓丽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5元,由被告费曼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