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冯碧琴与蔡仲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碧琴,蔡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17号申请人冯碧琴,女,生于1957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45号附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710030027。被申请人蔡仲彬,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新华北路64号附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11029557。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碧琴诉被申请人蔡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碧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蔡仲彬价值286,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作为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建设路上段烈士陵园的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碧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冯碧琴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杨眉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建设路上段烈士陵园44-45#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房权证合房字第177**号,面积82.32㎡)。二、冻结被申请人蔡仲彬在合江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开发投资合江县利城半岛N2-12号楼投资的股份及投资权收益(限额在286,000元)。三、上述财产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冻结投资权益的期限均股份为三二年,在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冻结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