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邹彦森与位兰杰、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彦森,位兰杰,米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54号原告邹彦森,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位兰杰,男,1975年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告米桂荣,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原告邹彦森诉被告位兰杰、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彦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段树华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