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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312号原告罗×,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