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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云与李卫建、李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李卫建,李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吕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长海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0********。被告:李卫建。被告:李建明。委托代理人:李星、汪雪骏,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云诉被告李卫建、李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审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在【(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10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两案已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建、李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建、李建明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云撤回对被告李卫建、李建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云承担。审 判 长  柯晓蕾人民陪审员  吴 琪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