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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东琴、李京馨与薛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琴,李京馨,薛增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399号原告马东琴,女。原告李京馨,女,系原告马东琴之女。委托代理人马东琴,基本情况同第一原告,系死者薛三姓之妻。被告薛增存,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琴,李京馨与被告薛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琴、李京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琴、李京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