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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正清与杨峰、刘云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峰,杨正清,刘云平,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峰。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清。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云平。一审被告:唐颖。再审申请人杨峰与被申请人杨正清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云平、一审被告唐颖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工程结算单并非双方的决算而是预算,不能作为最终的工程款额;申请人已用841吨矿石冲抵了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铅金矿是申请人独自经营,与他人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刘云平在被申请人杨正清完成一定的施工任务后,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对下欠246807元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杨正清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且申请人在二审中称“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现在没有钱”,此也可证明欠款的事实。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