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勇、李月林等23人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勇、李月林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终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勇、李月林等23人(名单及身份情况附后)。上诉人冯勇、李月林等23人因企业改革方案等诉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商务局、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冯勇、李月林等23人认为荆州市荆州饭店制定并上报的改革脱困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公布,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荆州市商务局未经审查其合法性即同意该改革方案实施,明显违法。并认为对违反法律程序、背离实际价值、虚增企业债务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是以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商务局、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的荆企改办发(2004)07号批复;2、撤销荆州市商务局(原荆州市商贸行业协会)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荆商贸行指(2003)19号批复;3、撤销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荆州市荆州饭店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4、确认荆州市荆州饭店2003年9月29日的改革脱困方案无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冯勇、李月林等23人的起诉所指向的行政行为原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荆州市荆州饭店资产评估报告的行政行为、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作出的荆企改办发(2004)07号批复、原荆州市商贸行业协会作出的荆商贸行指(2003)19号批复,冯勇、李月林等23人直到2015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冯勇、李月林等2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冯勇、李月林等23人上诉称,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荆国资评字(2001)第16号《关于荆州市荆州饭店资产评估确认的通知》、荆州市商务局的荆商贸行指(2003)19号《关于同意荆州饭店改革脱方案的批复》、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荆企改办发(2004)07号《关于荆州市荆州饭店改革方案的批复》,均是在冯勇、李月林等23人聘请律师于2013年到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资料后才得知的,且企业改制主要体现对企业不动产的处分,原审裁定认为冯勇、李月林等23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冯勇、李月林等23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冯勇、李月林等23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所指向的“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荆国资评字(2001)第16号《关于荆州市荆州饭店资产评估确认的通知》”产生于2001年2月1日、“荆州市商务局(原荆州市商贸行业协会)作出的荆商贸行指(2003)19号《关于同意荆州饭店改革脱方案的批复》”产生于2003年10月8日、“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荆企改办发(2004)07号《关于荆州市荆州饭店改革方案的批复》”产生于2004年3月19日,均超过了十余年。并且,该三份文件发出后荆州市荆州饭店已即时按照其内容实施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冯勇、李月林等23人作为被改制荆州市荆州饭店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时起就知道该文件内容。另外,荆州市荆州饭店的改制不仅涉及不动产,而且更多的涉及动产。原审法院以冯勇、李月林等23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并且,冯勇、李月林等23人所诉事项系“涉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等”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综上,上诉人冯勇、李月林等23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黎审判员 王 争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勇、李月林等23人名单及身份如下:冯勇,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李月林,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邹训英,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郭天菊,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号。李梅,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04号。万良翠,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范晓娟,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60号。雷光菊,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5号。张清业,女,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5号。尹德玉,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号。杨涛,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4号。李德俊,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张先修,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西林湾48-1号。秦琼,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佑文街43号。陈凤兰,女,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53号。王文华,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肖生霞,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177号。沈光林,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10号。朱淑蓉,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王艳平,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王余武,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卓良明,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姜红,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