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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营一与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营一,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营一被执行人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