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营一与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营一,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营一被执行人玄甲军、刘凤玲、玄令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