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65号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新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2924元,由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德意人员陪审员张爱玉人员陪审员毋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