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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2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元与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姚聪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元,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姚聪,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元,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2178-X。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聪,男,生于1988年8月8日,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5260-9。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178号裁决,受理的田元申请执行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姚聪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姚聪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马红科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