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刘德海等追偿权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保27号(2016)吉0283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权,经理。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海,经理。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刘德海,男,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海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刘德海所有的坐落在舒兰市吉舒镇东岭社区东中委房屋十七处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用在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自有账户中的300万元存款作为财产保全保证金。经审查,该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舒兰吉银村镇银行3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