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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风明与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风明,德州荣东澳商贸有限公司,于敏,石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候风明。委托代理人:张富祥。被告:德州荣东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商贸大道鑫苑小区1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于敏,董事长。被告:于敏。被告:石延虎,系被告于敏的丈夫。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魏俊南,德州市妇女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候风明与被告德州荣东澳商贸有限公司、于敏、石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