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字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李跃磊、李亚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李跃磊,李亚楠,李银磊,贾雪玲,李保勤,李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字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负责人张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力,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跃磊,男,汉族。被告李亚楠,女,汉族。被告李银磊,男,汉族。被告贾雪玲,女,汉族。被告李保勤,男,汉族。被告李桂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诉被告李跃磊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张凯涛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