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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与高树艳、杨林、余学萍、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余学萍,高树艳,张建霞,杨林,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兆国,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学萍被告高树艳被告张建霞被告杨林被告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张德权,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