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家萍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0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家萍,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松林村2组5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6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家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家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家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86025.2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刚 微信公众号“”